判了!以税务筹划代发工资为由虚开发票

近日,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周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以下简称“聿高公司”),以税务筹划代发工资为幌子,在无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为安徽省E有限公司等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383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2月24日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第三次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蒋某、茹某、刘某、赵某、居向军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交通银行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撤销(2021)沪0110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志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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