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个体工商户被取消核定征收

近日,滨州市165户纳税人被终止定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去年山东省税务局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显示,7000多户个体工商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正在成为一个趋势,尤其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数十项明确要求,其中就包括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数量等等。

那么,缘何此时强调从定额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9号建议答复的函中指出的,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管理风险”。

 

此前,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般采用简易申报,操作简便,报税成本较低,很多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却存在漏税风险。由于定期定额户多数不建账,所以这种方式不能充分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使得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而且,定期定额户一般长期维持固定税额,不会随利润变动发生调整,导致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税额仍然不变,最终造成国家税源和税款的流失。

 

而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方式完全不同,是一种更加缜密严谨、不易漏税的征税方式。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的征税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已建立会计账册,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应纳税款,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和纳税人。

 

对比来看,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主要有两点最大的不同。一是对财务和报表的要求不同。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比较高,需要会计建立账簿,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缴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及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等;核定征收则对财务的要求比较低,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不做账本也没关系。

 

二是对税负的影响不同。一方面,应税所得不同。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而定额征收的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举例来看,比如某企业2021年的年收入总额50万元,成本20万元,费用9万元,相关税金1万元,上一年度没有损失。假设适用税率为25%,应税所得率为10%。那么,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50-20-9-1)*25%=5万;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50*10%*25%=1.25万。可见,一般而言,定额征收的税款是低于查账征收的。另一方面,交税指标不同。查账征收的话,一般企业年度亏损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核定征收的话,无论企业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法不确认企业核定年度的亏损。

 

综合来看,查账征收是一种更加严谨、科学、合理的征税方式。如果说此前是因为查账征收程序多、太麻烦,导致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选择定额征收,那么,如今,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查账征收的申报流程、申报成本也大大简化,所以,查账征收也逐渐受到市场的肯定。种种迹象表明,税务机关现在已经着手通过各种手段和政策,加大查账征收推广力度,除了上述厦门、山东税务部门发文推动个体工商户转为查账征收外,更大领域和范围的查账征收转换也正在发生。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提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开始转为查账征收了!此前,我国对中小微企业征税一般实行查账征收、核实征收、定期定额等方式,而有些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也属于中小微企业,所以以前大部分地方对这类企业也采取定期定额纳税的方式。但是,这种纳税方式相继出现很多税收漏洞。比如合伙制企业,此前都是合伙人在合伙制企业里面先分配收入,然后各自申报纳税。但由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里面的合伙人收入比较多,如果全部依靠个人去申报,极容易发生税收漏洞,而且由于金额较大,产生的后果也更为严重。而反过来,如果采用了查账征收的方式,由于账务有据可依、资金流水有据可查,就会很好地堵住上述税收漏洞,防止税收大范围的流失,所以政策层面开始将查账征收的范围逐步扩展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是想让这种更加规范的征税方式积极发挥作用,避免税收漏洞无秩序的扩大。

 

国家在积极推进查账征收的转变,但是要注意,这并不是说要“一刀切”。我们要承认,核定征收收紧是必然,有助于加强监管、防止税收优惠滥用,但是,企业也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个阶段,对于那些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其财务管理能力的确与查账征收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诸如水果店、煎饼摊等之类的个体工商户,他们既没有发票,也没有会计记账,想要全部推动他们实行查账征收是不现实的。所以,政策并没有“一刀切”地取消核定征收,而是“循序渐进”地推进。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曾发布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此外,海南省定安税务局发布了同样的消息,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这两项政策均把查账征收的范围限定在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说明政策并没有对所有个体工商户“一刀切”,而是给予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一定的额度和宽限,做法是值得积极肯定的。

 

最后,市场上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在定额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税务筹划行业将不复存在。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这和税务筹划没有多大关系。税务筹划的本意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使纳税人尽可能减少重复扣税,或者减少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税务筹划的前提仍然是全额纳税,只是如果国家出台了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套用罢了。而在定额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只要此前套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取消,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筹划中介机构也可以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总体而言,查账征收方式的调整不会对税务筹划行业产生过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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