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资公司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被稽查!

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资金往来异常,抽查异常资金发现资金回流的行为,被税务局稽查!

以下是税务事项通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3〕4020号

淮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709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24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并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上的653余条申诉信息受理及反馈情况登记明细信息(异议申诉信息明细表)进行了分析、筛选、汇总如下:

 

(1)个人申诉身份被冒用的渠道主要为互联网web和移动APP,其中申诉结果核实为“申诉属实”的有636条,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39%;“申诉不属实”的有3条,为“已撤销申诉状态”的有14条。

 

(2)从未在被查企业任职的个人有639人,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85%。这些被冒用身份的个人核实的主要反馈信息为“本人从未在该单位任职”、“本人不认识此公司,从未就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盗用。且从未听说过该公司。”、“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过也不知道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等各种未任职的信息。”;在被查企业“曾经在职”的有14条信息,占所有信息的2.15%,具体反馈结果主要为“没有印象任职此公司,也有可能任职,但现在确定不在此公司工作”、“曾被委派深圳市妈湾电力检修公司工作,是否是这个单位本人不是很清晰”、“从未在此单位任职,不知为何会出现。”、“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离职。不知道怎么还有这个单位信息。”等一些不确定信息。

 

2、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向下游企业开具与其生产规模不匹配的发票。

 

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查询,你单位2018年11月、12月仅代扣代缴了征收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4271.14元,没有劳务报酬所得方面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仅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记录,扣缴人数仅为1人。

 

3、资金往来异常,抽查异常资金发现资金回流

 

查询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205*******351。及你单位在上海注册开户的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户3100*********226及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6216********334的资金流水进行检查。通过对上述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抽查发现该企业与多家餐饮公司、娱乐公司有资金往来。同时发现相关公司将款转入你单位的对公账户后,当天或次日以原票面金额转入到股东吴某君的个人银行卡后再转入其他个人银行卡。如2018年1月3日13:37:32上海以水以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单位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转入230000.00元,2018年1月4日15:44:05从对公账户又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将230000.00元转入你单位的监事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最后2018年1月5日13:38:03吴某君又将230000.00元转入贾某菊的个人工商银行卡6212********430上,摘要为“鱼非鱼”。而“鱼非鱼”为上海以水以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LOGO”标志,从而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同样的模式形成资金回流日期有2018年1月15日11:16:3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2月1日13:53:58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3月2日16:04:5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信息,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且已经走逃失联,同时发现多笔资金回流,向下游企业上海以水以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如下: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第一条,认定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合计向下游上海以水以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税额15917.2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详见《虚开发票清单》)

2、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七条虚开普通发票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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