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被罚款逾1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税稽四罚﹝2022﹞74号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某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一)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被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罚款135.42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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