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1444张发票,获刑十二年

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2,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8年12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菊,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于2022年8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11月2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尤再军、王卫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1年3月起,先后租用本市奉贤区富竹路39弄秋月朗庭11号801室、本市嘉定区XX苑XX号XX室等地,通过卓某1(已判决)等人收购、变更和控制大量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李某某2使用上述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赚取开票费。经查,李某某、李某某2等人于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利用控制的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哦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虹口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1,244,267.25元,涉及税额18,550,225.49元。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于2021年12月29日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涉案公司材料、开票打印机等作案工具。案发后,李某某2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涉案公司材料、开票打印机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

 

2、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的微信昵称“十字路口二”,李某的微信昵称“奋斗”,李某于2020年10月开始认识李某某,帮李某某开车、做饭、送拿资料,按月领取报酬。2021年10月李某开始住在奉贤南桥继续为李某某做事。李某主要在李某某和卓某1等中介之间送资料,变更公司完之前都是卓某1弄,公司弄好后都是李某某操作,李某有印象的公司是哈哦公司、A公司。有时李某也送材料给褚某,褚是开代理记账公司的。

 

3、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褚主要帮客户代为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李某某让褚注册过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XX中心等公司,并为其代理记账、代开发票,还为李某某办过上海C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等事宜。李某某曾就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财务报表、企业是否正常咨询过褚某。

 

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丁系上海F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海F有限公司和上海G有限公司有采购货物的合作业务,因上海G有限公司开不出发票,上海F有限公司就向上海H有限公司买了发票,一共开了400多万的发票。

 

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彭系褚某公司的业务员,帮褚某跑腿、拿材料,帮李某某的公司去上海银行赵巷支行开户,为上海I有限公司、上海J有限公司垫付开户费,后收到上述两家公司的转账。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于2021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7、同案犯卓某1的供述、证人卓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卓某2是卓某1公司的员工,卓某1让卓某2领票、做财务等,卓某1的微信为“挖掘机”“A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李某某主要做虚开发票的生意,从外面收购老公司,并让卓某1变更公司法人,李某某再用这个公司虚开发票,之后再有卓某1注销公司。李某某有个微信号“。。。。。。佳”,李在微信上把挂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进项票信息发给卓某1,并让卓某1注销该公司。卓某1另帮助李某某为A公司、上海K有限公司、投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办过注册公司、领发票、迁址等。

 

8、证人袁某、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袁为微信名“大蒜”到税务局领发票、办变更迁移、开户等,其中袁某操作的公司包括吉尔菲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投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L有限公司、上海M有限公司等。

 

9、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郭某为李某某等申领过上海N有限公司、上海O有限公司、上海P有限公司、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发票。

 

10、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卓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某、李某某2、卓某1就上海Q有限公司、A公司开设账户、开票等事宜沟通。

 

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机关提供的涉案公司开票明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公司。

 

1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A局、贵阳市B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C局第四稽查局等提供的涉案公司开票明细、抵扣证明,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11.23虚开发票案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公司的开票金额、抵扣税款的金额等。

 

1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2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15、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2的前科情况。

 

1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举报的犯罪线索尚未查实。

 

17、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证实,李某某2自2021年2月其帮李某某干活,开始帮李某某开车拿资料,后找人代理记账,开发票。通常李某某联系好客户后,会将客户资料和开票资料发给李某某2,李某某2排版后发回李某某,等客户确认后由李某某2开票。公司都是李某某从中介买后由卓某1变更,代开发票前客户转几万块钱是为了购买进项票,听李某某说开票按张算钱,但李某某2按月领取7,000元的工资。

 

18、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的供述证实,2021年3月开始李某某从卓某1处购买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具体开票由李某某2开票,对起诉书指控的开票所用公司、金额及抵扣金额均没异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2能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分别情节从轻、从宽、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2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33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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