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章的工作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上各项权利的前提,尤其在劳动者受伤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往往在拿不准时会提示劳动者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有时候工伤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目前主流观点在于从属性的认定,而有时候劳动者的证据可能非常薄弱,加之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不同,可能就会导致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不同认识。

 

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是关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第二条则列举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标准,如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果劳动者举示的工作证没有单位公章,法院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呢?本案历经仲裁裁决、一审、二审和再审,仲裁、二审和再审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独一审没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在于工作证、工作服、工作帽等均没有本案被告的盖章或确认,故对证据不予采信,二审则认为工作证、工作服、工作帽可以形成证据链,因此以该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你,你赞成哪种思路。

 

案号:(2022)京02民终734号、(2022)京民申254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唐小琴提交了其本人的自述书、身份证、工牌、工装工作帽、银行明细及其与案外人谢正涛、魏希顺的通话录音及照片,证明其与千喜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上述证据均无千喜鹤公司确认或盖章,而银行明细中向唐小琴发放工资的公司亦非本案千喜鹤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小琴主张与千喜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工作牌上印有“北京千喜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服、工作帽上的标志与千喜鹤公司标志高度一致,唐小琴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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